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股票质押,这些要点你都清楚吗?)
股权质押指的是出质人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作为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即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票质押融资是其重要的筹资渠道之一,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比较容易出纰漏的事项。
下面我们从常见的违规案例来看:
01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情况
根据现行有效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案例一】
2023年12月19日,ANSW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称,截至12月13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公司股份329,976,106股,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的83.71%,占公司总股本的37.88%。其中,控股股东于12月12日质押股份1600万股,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比例首次超过80%,但控股股东未能及时告知公司披露相关公告。
2023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与质押的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12月14日至15日办理股份质押与解质押,使其合计质押比例达到89.35%,但控股股东未能及时告知公司披露相关公告。2023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12月18日办理股份质押,使其合计质押比例达到97.55%,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及时告知公司披露相关公告。
【案例二】
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 DFYL公司多次未在何某某股票质押发生后2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而是将不同时间发生的多笔质押集中进行披露,存在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票质押情况的问题。
02质押延期未及时披露
《公告格式》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5%以上的质押股份发生延期等变化的,应当参照本公告格式披露该部分股份当时质押的基本情况及当前最新情况,并说明发生延期等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涉及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说明质押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
违规案例:
KSGF的持股5%以上股东A,于2016年7月5日质押1.13亿股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93%,原定质押解除日期为2019年1月7日。A未在上述股份的原定质押解除日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述股份质押办理解除或延期的进展情况,直至4月24日才告知上市公司上述股份质押已办理延期购回,上市公司于4月25日晚间披露了上述股份质押的进展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发出监管函。
03解除质押未及时披露进展
根据沪深各板块公告格式的要求,解质属于应披露的事项。
违规案例:
A公司作为ZTQC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9月2日解除对ZTQC5.84%股份的质押,直至2021年9月28日,A公司才通过上市公司披露前述股份解除质押事项。A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股份解除质押,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公司发出监管函。
04出现质押平仓导致违规减持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按照本公告格式披露公告,另平仓过程中也延伸出减持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的违规案例种类较多,特此挑选了一些典型案例供各位同仁参考。
案例1: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集中竞价减持超比例
案例2: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案例3: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股票
案例4:预先披露了减持计划但间隔不足15个交易日
案例5:强制平仓导致持股变动超过5%但未停止卖出和公告
05股票质押在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六十九条规定,
(1)公司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报告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标记或冻结的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80%以上的,应当披露股票质押融资总额、具体用途、偿还期限、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偿债或平仓风险,以及是否会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况。
06质押股份违反公开承诺
如果股东在IPO或重组等情况下作出了不得将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质押的承诺,应严格履行承诺。
07可转债质押与解质押
目前的监管规则对于可转债的质押与解质押的披露尚无强制性要求,如公司可转债质押时已对外披露,为保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其解质押、补充质押及质押延期时也应当披露。
08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各板块《质押公告格式》